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强,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云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8460664C。
负责人:王泽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吉庆、韩春江,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张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马某代为书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郭宏伟
书记员: 孙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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