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泽,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文,随州市曾都区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何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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