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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靖某1等与靖某6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七台市茄子河区。
原告:靖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原告:靖某2,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市茄子河区。
原告:靖某3,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七台市茄子河区。
原告:靖某4,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七台市茄子河区。
原告:靖某5,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七台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玲,女,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张某、靖某2、靖立萍、靖某4、靖立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权,男,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系原告张某、靖立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靖某6,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原告张某、靖某1、靖丽云、靖某3、靖某4、靖某5与被告靖某6继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靖某1、靖丽云、靖某3、靖某4、靖某5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位于茄子河区××家园××区××楼××单元××室,B区28号楼2单元603室两户楼房除原告张某份额外,余下部分按遗产继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靖福秀与张某系夫妻关系,靖福秀与张某育有一子五女,分别是长子靖某6、长女靖某1、次女靖某2、三女靖立萍、四女靖某4、五女靖某5,靖福秀与张某在铁山乡立新村有两户房屋,2017年,立新村被政府整体搬迁,补偿两户楼房,位于茄子河区××家园××区××楼××单元××室,B区28号楼2单元603室。靖福秀于2017年11月24日因病去世,靖福秀与张某夫妇分配的两户楼房,除去张某份额外,剩余的属于靖福秀的遗产。现六原告及被告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按法定继承将靖福秀遗产依法分配。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靖某1、靖丽云、靖某3、靖某4、靖某5现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诉争房产系靖福秀遗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靖某1、靖丽云、靖某3、靖某4、靖某5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丹丹
人民陪审员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李莹莹

书记员: 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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