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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某等与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隆尧县,法定代理人:张某。
原告:王佳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隆尧县,法定代理人:张某。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纪志平,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原告张某、王某某、王佳琪与被告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王某某、王佳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王某某、王佳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王某某、王佳琪负担。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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