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张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河北省临西县。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河北省临西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申请人张某某之母),女,河北省临西县人,住河北省临西县。申请人:张志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河北省临西县。申请人:张乐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河北省临西县。法定代理人:穆某(申请人张乐乐之母),女,河北省临西县人,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振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住河北省临西县。

申请人张某、张某某、张志友、张乐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振通所有的鲁Y×××××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振通的号牌号码为鲁Y×××××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至临西县公安局交警队涉案车辆停车场),扣押车辆由临西县万邦停车场负责保管。期限为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6日止。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某、张某某、张志友、张乐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韩晓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