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刘某某等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永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县。

原告张某、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拆除在二原告车库内私自建筑的墙,并恢复原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借用二原告的车库无偿使用,被告在使用期间未经二原告同意,私自在二原告的车库内建墙,造成二原告车库内部不齐整,影响二原告对车库的使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没有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理由和依据。
围绕上述调查重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无极县东城家园筹建处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诉争车库原告享有所有权。
2、周立荣等九人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使用诉争车库,并在车库内建墙,扩大对面小房的面积进行出售。
3、无极县规划局存档的无极县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东城家园1号住宅楼首层规划图,拟证明诉争车库的规划形状。
4、视频资料,拟证明诉争车库的现状。
被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4、5月份,二原告在无极县智慧街东城家园购买楼房一处,并购买了1号楼南面从东向西数第二个车库(15号车库),在原告筹款过程中,被告借用诉争车库作办公室使用。在二原告交清车库余款,开发商将诉争车库交付原告后,二原告发现诉争车库的东北角建了墙,扩大了对面小房的面积,并卖与了他人。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无极县智慧街东城家园开发商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在借用诉争车库期间私自在车库东北角建墙,扩大了对面小房的面积,并卖与了他人,但被告是无极县智慧街东城家园开发商工作人员,在诉争车库交付原告时是否符合约定,是原告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且被告无权对东城家园的房产进行处分。原告虽然向本院提交了周立荣等九人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在车库东北角建了墙,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证明是被告对原告车库进行了改造,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志华
审判员 刘拴羊
人民陪审员 房秀某

书记员: 彭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