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汝平,秦皇岛市抚宁区百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立平,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某及代理人潘汝平、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赵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拖欠我自2012年至2015年马车清运垃圾补贴款每年8000元,共计3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2年至2015年雇用我以自己的马车为其清运村内的垃圾,当时约定每年支付劳动报酬为12000元,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清运垃圾的劳动量较当时约定的大出好多,在此前提下,经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在支付我原定报酬12000元的基础上,每年另补贴我8000元。在涉及支付我劳动报酬问题上,被告只支付了我2012年至2015年的每年12000元,但其决定每年补贴我的8000元至今没有支付,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其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拖欠,故我诉至本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没有召开村委会额外补偿原告8000元,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至2015年,原告张某某用自己的马车为被告南新庄村委会清运村内的垃圾,当时约定每年支付劳动报酬为12000元。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清运垃圾的劳动量较大,经原村委会主任白卫东将原定报酬12000元的基础上,每年另补贴8000元。被告只支付了我2012年至2015年的每年12000元,但每年补贴的8000元至今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其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拖欠。上届村委会于2014年任期届满,现村委会对于补贴事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经原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的并加盖了被告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款凭证,被告虽主张可能存在村干部与原告恶意篡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2015年的补贴8000元,本届村委会不予认可,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事项,故对于该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国利
书记员: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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