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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林,男,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林、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某立即给付欠款155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9日,被告因经营印刷厂用款,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155598元的编织布卷;2014年1月21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税点为4147元;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为被告发货时在货站办理代收款15555元。以上款项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225300元,此款经被告陆续还款后,双方于2016年5月12日再次进行了结算尚欠155300元未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赵某承认原告张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15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焱火

书记员:刘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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