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翟志江(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崔宏亮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志江,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宏亮,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宏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万河
书记员:赵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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