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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宋桂荣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桂荣。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玉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
组织机构代码:78084374-5
委托代理人: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遵化市广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静波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侯凌云

书记员:徐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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