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61年8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刚,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某某(又名冉崇见),男,生于1965年1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锋
书记员: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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