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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沈某某、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吴为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吴金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朱某某、吴为群、吴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某某、朱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XXX弄XXX号房屋,被申请人吴为群、吴金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沈某某、朱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XXX弄XXX号房屋;
  二、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吴为群、吴金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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