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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长安南路189号。
负责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杰

书记员: 杨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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