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富裕路26号。法定代表人:高德军,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209号。法定代表人:丁广德,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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