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马某甲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公司
李东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甲。
法定代理人马长轩。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公司。
住所地枣强县胜利路50号。
负责人王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马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马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马某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马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马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马某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马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马某甲负担。
审判长:孙保仲
书记员: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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