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郑玉军,男,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D座三门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连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某、天津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对秦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朱倩
书记员: 石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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