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58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齐海红,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与被告齐海红系夫妻关系),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梁某,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海红、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675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0日、2016年8月3日被告齐海红分别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0元、50000元,共计150000元,因二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故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海红、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6750元(自2016年2月21日至2017年9月2日);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5元,减半收取计2017.50元,由被告齐海红、梁某负担1801.50元,原告张某负担21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齐海红、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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