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樊某某
姜某某
杨某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吴县奋斗乡阿象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吴县奋斗乡17连。
被告:姜某某,男,住孙吴县奋斗乡17连。
被告:杨某某,男,住孙吴县奋斗乡17连。
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某、姜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雁滨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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