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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梁红梅

书记员:李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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