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兴,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某某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海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5日,以与被告孙某某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0.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武
书记员:苗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