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代理人:魏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登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欣伟,衡水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张登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巍、被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先、被上诉人张登奎的委托代理人郭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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