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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郝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耿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3701-3707。
法定代表人:陈令伟。
被告:郝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月,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郝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邓小零

书记员: 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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