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本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军,黄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超与被告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超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本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本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7.50元,由原告张本超负担。
审判员 李德庆
书记员:范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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