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本玉,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搬运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张本玉与被告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邢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永 审 判 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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