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本涛、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本涛
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
李良
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本涛,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建筑公司技术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70385-X。
法定代表人郭建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
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本涛因与上诉人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本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良、刘英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辩论终结,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两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期间,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张本涛为证明其上诉主张,提供汤某、李某出具的证明。因上述证人不同意出庭作证,出具书面证明。意证明上述证人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购买的负一层结构与上诉人的相同,但该负一层不收取采暖费。宏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规定,证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询,且张本涛房屋有权属建筑面积,证人的房屋没有权属建筑面积,情况不一致。
本院认证意见为:张本涛提供的证明,因宏源公司有异议,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证实张本涛欲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张本涛购买的商服14号楼至二审庭审结束尚未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负一层房屋面积采暖费应否交纳、交纳标准及应否承担逾期交纳采暖费违约金问题。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存在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负一层房屋有集中供热管道通过,没有另行安装采暖设施是不争的事实。采暖设施应由用户自行购买,且维修需要的材料费用、更新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发生的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故没有安装采纳设施的责任不在宏源公司。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从目前我省居住建筑隔室保温状况看,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户间传热,因此,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且停热用户要交纳一定的热能损耗费用。本案负一层虽未安装采暖设施,但供热管道具有传热功能,并未停热,宏源公司存在热能损耗的事实,且张本涛作为经营商户使用了热能,是实际受益人,应当交纳相应的热能费用。因负一层未安装采暖设施,根据现状不能按照安装采暖设施标准收费,故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张本涛交纳40%的采暖费并无不当。张本涛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楼房时承诺负一层不收取采暖费,即便开发商有此承诺,因其与宏源公司并无隶属关系,且未征得宏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也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因此该承诺对宏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张本涛该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供热条例规定,逾期支付采暖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本案未交纳负一层采暖费的原因是基于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存有纠纷,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审判决未支持违约金请求正确。
综上,张本涛、宏源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张本涛、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分别预交50.00元、185.00元,由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负一层房屋面积采暖费应否交纳、交纳标准及应否承担逾期交纳采暖费违约金问题。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存在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负一层房屋有集中供热管道通过,没有另行安装采暖设施是不争的事实。采暖设施应由用户自行购买,且维修需要的材料费用、更新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发生的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故没有安装采纳设施的责任不在宏源公司。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从目前我省居住建筑隔室保温状况看,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户间传热,因此,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且停热用户要交纳一定的热能损耗费用。本案负一层虽未安装采暖设施,但供热管道具有传热功能,并未停热,宏源公司存在热能损耗的事实,且张本涛作为经营商户使用了热能,是实际受益人,应当交纳相应的热能费用。因负一层未安装采暖设施,根据现状不能按照安装采暖设施标准收费,故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张本涛交纳40%的采暖费并无不当。张本涛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楼房时承诺负一层不收取采暖费,即便开发商有此承诺,因其与宏源公司并无隶属关系,且未征得宏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也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因此该承诺对宏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张本涛该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供热条例规定,逾期支付采暖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本案未交纳负一层采暖费的原因是基于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存有纠纷,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审判决未支持违约金请求正确。
综上,张本涛、宏源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张本涛、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分别预交50.00元、185.00元,由各自负担。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黎红英
审判员:鲁民

书记员:魏宝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