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学军
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牛德华
马某某
许殿英(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牛某某、马某某代理诉讼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学军。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德华。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殿英,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
被告牛某某、马某某代理诉讼。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春莲、牛某某、马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马某某名下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春莲、牛某某、马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马某某名下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张继稳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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