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营子镇大赵庄村。身份证xxxx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营子镇小城村。
张某某与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胜江独任审判,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7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辩解原告装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在2012年8月份为被告装修房屋至今已二年有余,被告未提出异议,且被告在2013年1月21日换写欠条时亦未提出质量问题,并承诺“麦收前结账”,足以证实被告对原告装修工程的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装修款7500元。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7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辩解原告装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在2012年8月份为被告装修房屋至今已二年有余,被告未提出异议,且被告在2013年1月21日换写欠条时亦未提出质量问题,并承诺“麦收前结账”,足以证实被告对原告装修工程的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装修款7500元。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尚胜江

书记员:许亚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