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高军
曲淑文
张晓晨(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军,男,汉族。
被上诉人曲淑文,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晨,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曲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军,被上诉人曲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晨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在原审中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曲淑文返还的钱款15000元,系张某某通过他人找到曲淑文为其本人办理社会保险退休养老手续,交付给曲淑文的钱款。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审查,由国家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的职权。张某某和曲淑文约定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违法行为产生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某与曲淑文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无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在原审中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曲淑文返还的钱款15000元,系张某某通过他人找到曲淑文为其本人办理社会保险退休养老手续,交付给曲淑文的钱款。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审查,由国家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的职权。张某某和曲淑文约定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违法行为产生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某与曲淑文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无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刘国玉
审判员:霍拓
审判员:李婧
书记员:乔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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