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英
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孙某
孙某某
冯兴发(嘉某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
李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某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某县人(肇事司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某县人,系被告孙某之父(肇事车主)。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冯兴发,嘉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住所地:嘉某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10号。
代表人许万平,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英与被告孙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英撤回对被告孙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英撤回对被告孙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英负担。
审判长:蔡伟生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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