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吉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北吉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吉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吉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贾元强
书记员: 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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