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能
何某某
谭国六
何某某、谭国六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张有能为其诉讼代理人
张吉军
张吉平
冯少华
郎某某
郎某某
郎某某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刘世勇
陈学知(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
刘斌
竹溪县公路管理局
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有能,个体工商户。
原告何某某,农民。系原告张有能岳母。
原告谭国六,农民。系原告张有能岳父。
原告何某某、谭国六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共同委托本案
原告张有能为其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张吉军,学生。系原告张有能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有能,个体工商户。
原告张吉平。系原告张有能之。
委托代理人冯少华,男,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郎某某,农民。
被告郎某某,个体司机。
被告郎某某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郎某某、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扶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刘世勇。
委托代理人陈学知,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229号。
负责人杨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竹溪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垂明,职务:该局局长。
住所地:竹溪县鄂陕大道229号。
委托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能、何某某、谭国六、张吉军、张吉平诉被告郎某某、郎某某、刘世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竹溪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能、何某某、谭国六、张吉军、张吉平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有能、何某某、谭国六、张吉军、张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705.21元由原告张有能、何某某、谭国六、张吉军、张吉平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能、何某某、谭国六、张吉军、张吉平诉被告郎某某、郎某某、刘世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竹溪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能、何某某、谭国六、张吉军、张吉平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有能、何某某、谭国六、张吉军、张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705.21元由原告张有能、何某某、谭国六、张吉军、张吉平承担。
审判长:梁万松
书记员:刘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