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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瑄与乐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有瑄,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陈静,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有瑄诉被告乐某、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有瑄及委托代理人陈静、被告乐某、被告谭某的委托代理人彭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有瑄系被告乐某的母亲,被告谭某与乐某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结婚后,2014年1月10日原告张有瑄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谭某打款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瑄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谭某打款10万元属实,但该经济往来寄于双方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认为是借款,被告谭某认为是赠予,在双方没有书面或其他证据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情况下,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借款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有瑄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由原告张有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丹

书记员:周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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