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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香与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月香,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上诉人侄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韩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剑锋,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铃,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段志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婷,江苏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月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7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月香与被上诉人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另案达成调解为由,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和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与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月香撤回上诉的申请与被上诉人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鉴于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其原审的起诉,故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月香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719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7元,由上诉人张月香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8.50元,由上诉人张月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王 薇

审判员:沈  俊

书记员:季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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