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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省招大厦第七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博,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月恒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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