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张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叙南村XXX号,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第一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施建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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