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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高丹(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石家庄市桥西区孔寨幼儿园工作。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丹,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华银大厦C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74689674-7
法定代表人李占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撤诉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撤诉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齐玉华

书记员:赵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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