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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樊某某、樊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胜军,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樊某某、樊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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