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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陈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陈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李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陈淑霞、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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