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陈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李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陈淑霞、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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