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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新玻尔瓷业有限公司、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玻尔瓷业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海,系公司经理。
被告吕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赵胜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新玻尔瓷业有限公司、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郝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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