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冯立安 审判员 刘改桥 审判员 张瑞珍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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