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超
韩明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师少华
常昊(河北保定虹桥法律事务所)
袁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超,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韩明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少华,河北省徐水县人,冀FT2603号出租车驾驶人。
委托代理人常昊,保定市虹桥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袁某,河北省保定市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SOHOB座写字楼第十二层。
负责人王乾,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超与被告师少华、袁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张某超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超与被告师少华、袁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张某超负担。
审判长:张盼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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