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颖,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吴 晓
书记员:叶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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