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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胡开凤(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谭建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崇锦、胡开凤,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建春、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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