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晶晶,女,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聚良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晶晶与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晶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72369.49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份,被告分三次共借原告本金547722元,约定利息为月息0.015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晶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4元,退还原告张晶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金凤
书记员:刘文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