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永前,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承某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荣信大厦2单元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承某希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杨荣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美东国际D座1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兆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志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隆化县隆化镇建设街南段360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广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承某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某中惠公司)、承某希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某希尔公司)、原审被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晶达公司)、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化恒瑞公司)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承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永前、张焕明,承某中惠公司、承某希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荣林、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晓敏,原审被告石家庄晶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兆建、林志强,隆化恒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代理审判员 张岩
书记员: 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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