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赵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3号地块1栋19层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639821H。
法定代表人:罗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媛媛,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00号4楼。
法定代表人:赵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媛媛,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汉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需要准备相关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回起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武汉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周炎华
书记员: 陈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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