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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信葵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葵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信葵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信葵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信葵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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