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门某某
赵学奎(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某某,男,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赵学奎,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中,因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3.00元退回给上诉人张某某。
本案在审理中,因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3.00元退回给上诉人张某某。
审判长:刘国玉
审判员:李曌
审判员:霍拓
书记员:乔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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