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
法定代表人匡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公堂,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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