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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侯某某、侯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侯某某
曹会娟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宝塔初级中学
张云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聂海娜

原告张某某,住定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跃杰。
法定代理人郑五欣。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住定州市。
法定代理人侯某某。
系被告侯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曹会娟。
系被告侯某某之母。
被告侯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曹会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宝塔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宁辉,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涛,该学校副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海娜,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侯某某,曹会娟,定州市宝塔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理人郑五欣、委托代理人于永旺,被告侯某某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曹会娟、委托代理人侯少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聂海娜,被告定州市宝塔初级中学委托代理人张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6日下午4时左右,课间时间,被告侯某某和原告从厕所出来,被告侯某某将原告推倒,导致原告摔到台阶上受伤,原告被送往定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876.7元。
被告侯某某辩称,发生该事故首先是原告拍打被告侯某某,导致被告侯某某将原告推倒,原告也有过错,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原被告各方承担责任,我们已经支付12500元。
被告定州市宝塔初级中学辩称,学校没有责任,事故是在课间发生的,是学生玩耍的时候发生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辩称,定州市宝塔初级中学在我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定州市宝塔初级中学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该校学生人身伤亡的,在该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事故的证明应当由学校的上级机关出具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原告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对于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化理赔程序,分散保险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91622.7元。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侯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侯某某,曹会娟赔偿原告张某某鉴定费,精神抚慰金7400元(已赔付)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8元,由被告侯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侯某某,曹会娟负担238元,被告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化理赔程序,分散保险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91622.7元。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侯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侯某某,曹会娟赔偿原告张某某鉴定费,精神抚慰金7400元(已赔付)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8元,由被告侯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侯某某,曹会娟负担238元,被告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2400元。

审判长:崔彩芬
审判员:王海林
审判员:杨宝辉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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